各会员单位:
根据《武汉市保安行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 施方案》文件精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 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 配检查人员、向社会公众公开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的具体要求, 对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各从业单位,进行联合监管检查。为了进一 步做好迎接联合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开展自查整改,有效 展现行业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公安机关检查内容: 保安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情况、 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活动情况及保安员上岗执勤情况 (见附件)。
(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事项 检查。
(三)人社部门检查内容: 遵守社会保险、工资工时、休 息休假、劳动合同等规定情况;社会培训机构许可备案管理情况。
二、检查方式 联合检查由 3 名以上执法人员(含公安、市场监管、人社 部门)共同实施,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保安服务、培训活动有关的文件、 资料。
(二)实地查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 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物防、技防等治安 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调取、查看被检查单位保安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监控影 像资料。
(四)采取网络查询方式,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及各部门业务系统等渠道获取市场主体登记 许可、服务活动信息。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被检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工作分管负责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的,可以口头进行,检查人员应做好记 录。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 是一项长期性的经常工作,对于提升全市保安服务市场运营的公 平性、规范性,减轻企业负担、提升行业影响、打造信誉等级具 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迎接“双 随机、一公开”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主要 负责人要亲自督导、亲自过问、及时组建专班,结合实际细化方 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对照工作标准,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武 汉市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武汉市保安行业“双 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检查清单 (见附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着缺 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措施,逐项整改, 直至全部达标。各单位要强化职能管理,细化责任分工,按照总 体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抓落实”。
(三)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各 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自媒体的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作 用,利用岗位宣传窗、电子宣传屏、微信公众号、企业 QQ 群等 有效载体,积极宣传“两随机、一公开”联合督导检查内容和各 级各内职责,营造浓厚氛围。要把“两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作为企业发展创新的契机,进一步疏通企业管理机制堵点、化解 市场运营开拓难点、强化企业上下同心协力连接点,努力补齐短 板,全面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附件:保安行业监督检查内容清单
武汉市保安行业协会
2021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保安行业监督检查内容清单
一、公安机关对在本辖区的保安服务公司、外地保安服务公 司开设的分公司、服务项目(包括外地保安服务公司跨区经营项 目),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分公司获得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其他基 本情况,以及企业的股东股权、主要管理人员、保安服务许可证 所列项目(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注册资本)的 变更情况。
(二)保安服务公司及外地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安装保安服 务监管信息系统及录入、更新信息的情况。
(三)对保安服务合同所约定保安服务的合法性核查情况。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2、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3、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4、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 准;
5、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6、 是否在保安服务的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7、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保安服务合同及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 交落实情况。
(五)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 更、使用情况。
(六)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 保安员培训、考核及持证情况。
(九)保安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保安员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十一)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公安机关对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武装守护押运公司,除监 督检查第一条所列内容外,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许可的服务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工作。
(二)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 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三)专用运钞车驾驶员是否具有 B 证以上驾驶执照并从事 3 年以上驾驶工作。
(四)押运员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招录制度、培训制度、 招录审查等。
(五)离职保安员档案的保存情况。
(六)配备专用运钞车情况,以及按规定为运钞车配备无线 通信报警装置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情况。
(七)落实每辆专用护运车配备包括驾驶员在内的 3 名以 上押运人员,以及严禁专用运钞车搭载非配备人员情况。
(八)制定《武装守押操作规程》、《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 程》等守护、押运操作规程情况,以及制定专用护运车辆出发时 间、行车路线和交接地点编配制度情况。
(九)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包括“罢运事件处置预案”、“押 运反抢防盗预案”、“特殊天气应急处置预案”、“交通遇险应 急处突预案”等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原则、处置程序,定期 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情况。
(十)落实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依法佩 带枪支,穿着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弹衣、钢盔和明显标志情况。
(十一)在本行政区域外跨区经营的备案情况。
三、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及服务区域, 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备案情况、服务区域的告知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 更、使用情况,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检查服务 合同是否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 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 理情况。
(七)保安员培训及持证情况。
(八)保安员的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保安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执行勤务规范的情况。
(十) 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 获得保安培训行政许可情况。
(二)保安培训单位管理人员、师资力量、课程设置等基本 情况。
(三)按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情况。
(四)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及保 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五)招收学员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九条的条件,建立健 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情况。
(六)保安培训学员管理情况。
(七)落实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不 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要 求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